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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不作为,服务差,业主怎么办?
2024-06-17 22:03:56 来源:
转发:唐新禄律师,电话13583877696
一
如果是物业管理中的小问题,或者物业人员的态度不好,可以找物业经理。严格来说,物业经理是社区财产的最高决策者,并具有独立管理的强大权力,可以处理许多小问题!
街道办可以直接或者间接指导物业公司的工作,并且街道办是负责成立业主委员会牵头部门,所以一般物业公司都会听从街道办工作建议!
业主可以直接联系住建局物业科。物业科负责物业公司的备案、管理等,如果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物业科有权利进行执法!
城管执法大队主要负责违章建筑、私搭乱建等。如出现违规占用公共区域位置,私搭乱建,违规出售车位等问题,可向城管执法大队反馈。
打12345市长热线电话投诉。在人民网向领导留言求助,物业问题应选择住建部门领导。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在物业合同期内,当大多数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而物业公司又没有改进工作的措施和行动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2/3以上(专有部分面积+人数)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时,可以解聘物业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小区管理脏乱差,通过多种途径反映问题,物业公司还是不作为,已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业主就应该迅速收集相关的证据,拍照取证,整理材料,向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不可简单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就可以拒交物业费。
在司法实践中,小区业主仅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物业服务,但在服务的某些环节、个别区域做得不好,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法院并不支持业主不交物业费的诉求。(来源:律学网)
转自:业委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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