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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宅基地使用权证应当适用何种起诉期限?
2024-08-04 09:28:25 来源:
转发:唐新禄律师,电话13583877696
编者按
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对同一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领域常见但合理的现象,这同样存在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中。本公众号设“观点争鸣”栏目,收集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的问题,简要罗列每种观点的主要理由,供读者们探讨研究,以期在争鸣中逐步形成共识,实现法律的统一理解与适用。欢迎、期待读者们积极留言,提出您的观点及理由,让我们一起越辩越明!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分为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对“诉的适法性”进行审查即属于程序审查,即先审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于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起诉期限为20年。因该条文中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所涵盖的范围不够清晰,导致“因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提起诉讼“的案件是否也适用20年起诉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观点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对行政诉讼中“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进行了限制,即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同时对不同的物权设立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观点二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适用二十年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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